景洪市城市供水服务信息
- 来源 :景洪市人民政府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3-09-11 16:41
1.1.基本信息:
景洪市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是城市供排水一体化管理的国有股份制企业,主营生活饮用水生产、销售;污水处理;建材、给排水管材及配套设备器材零售;水表的检定;水务投融资等业务。公司总资产8.1亿元,拥有3个自来水生产厂和3个污水处理厂。自来水日供水能力14.0万立方米,污水日处理能力9.6万立方米。供水覆盖面积约62平方公里,覆盖了景洪市城区五个片区和部分郊区的村寨连队,供水总人口约30万人,城市供水普及率达98%以上
1.2.领导简介及分工:
华传文 董事长
马 军 总经理
李 鹏 副总经理
段红斌 副总经理
余晓江 财务总监
吴庆梅 账务部经理
刘 薇 行政人事部经理
李 山 生产技术部经理
刘 帅 应急中心主任
杨 云 营业室主任
企业设置14个部门(科室):行政人事部、财务部、项目部、生产技术部、营业室、水表检测中心、江南水厂、江北水厂、江南第二水厂、江南污水处理厂、江北污水处理厂、江南第二污水处理厂等。
2.1.供水销售价格: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西双版纳州景洪市调整城市供排水价格的批复》(云发改价格〔2008〕1620号)文件精神和十一届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批准,以及景洪市人民政府2009年10月20日《景洪市调整城市供排水价格公告》,景洪市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分步实施,第一步调整从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供排水价格2.20元/立方米(含污水处理价格),第二步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供排水价格2.80元/立方米(含污水处理价格)。
根据《西双版纳州发展改革委关于景洪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批复》(西发改价格〔2018〕222号),现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分步实施。第一步:从2018年6月1日起执行每立方米1.10元;第二步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每立方米1.20元。根据《西双版纳州发改委关于景洪市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批复》(西发改价格〔2016〕166号)规定,现对调整供排水价格公告如下:
景洪市城市供排水价格(含税)
类 别 |
城市供排水 价格 |
其 中 |
执行范围 |
|||
自来水价格 |
污水处理价格(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 |
污水处理价格(2020年1月1日起) |
||||
第一类 生活用水 |
3.20 |
第一阶梯 |
2.00 |
1.10 |
1.20 |
包括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干休所、敬老院、养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单位、城市消防用水;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院校(行政用水)、科研机构、医疗单位、新闻出版、文体活动场馆用水;园林绿化、环卫环保、公园等公用事业及其它非盈利性社团组织用水等。 |
第二阶梯 |
3.00 |
|||||
第三阶梯 |
6.00 |
|||||
第二类 生产 经营 用水 |
4.30 |
3.10 |
1.10 |
1.20 |
包括工矿企业、交通运输业、农林渔业用水;商业贸易、餐饮服务业、旅社、招待所、宾馆饭店、疗养院、旅游娱乐业、影剧院、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中介机构、金融保险业、信托投资、证券交易、房地产、邮电通迅等经营服务行业用水及建筑施工用水等。 |
|
第三类 特种行 业用水 |
4.40 |
3.20 |
1.10 |
1.20 |
包括桑拿、洗头、洗脚等特种服务业和洗车业用水等。 |
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有关收费依据:维修依据责任划分,属于景洪市市政供水管道和设施,非人为原因导致故障的,根据职能划分进行维修;属于人为损坏的,由当事人负责维修费用;属于用户资产的供水管道和设施,经用户确认后需要交由景洪市给排水公司维修的,可根据实际材料和人工,向用户公开收费内容和详细之后,由公司财务部统一收取维修费用。
2.2.办事指南:
(一)用水报装条件
景洪主城区水管管道覆盖范围内,符合安全用水条件的场所。
(二)办理业务:
开户、户表改造、用水业务咨询。
(三)用水报装资料
1.事业、公务员单位
①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②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公章
2.企业单位、公司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土地使用证
③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公章
3.房地产公司开户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土地使用证
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④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填写用水性质承诺书
⑥公章
4.个人(有产权证类)
①土地使用证
②身份证复印件
③填写供用水合同(如该开户地址已做户表改造,需要到单位或村子盖章)
5.个人(出租类)
①身份证复印件
②提供租房或租地等协议复印件
③填写供用水合同(如该开户地址已做户表改造,需要到单位或村子盖章)
2.3.服务范围及办事、水费缴纳渠道:
供水服务范围为江南、江北、嘎栋、嘎洒、曼弄枫片区,市区周边乡镇小区;维修及相关服务都可以拨打公司24小时报修电话:2121000,业务咨询电话:2146410、2146516;
用水报装服务网点分别为:
(1)云南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2)景洪市政务服务大厅申报
(3)景洪市给排水公司营业大厅(景兰大道8号)申
报。
水费缴纳渠道:
(1)景洪市给排水公司营业大厅(景兰大道8号)
(2)微信关注“版纳供水”公众号进行缴费
(3)微信生活缴费
(4)支付宝缴费
(5)营业厅办理预存水费
(6)工商银行、农村信用社各网点办理银行代扣业务
(7)对公账户可办理转账、托收业务
2.4.工作计划:
计划类施工停水、恢复供水,会提前通知停水片区负责人,小区管理人,社区工作人员;
抄表计划:所有用水户水表每月按时抄收,个别用户及小区因特殊情况,经协商后分单双月抄收。
2.5.水质信息:
每天进行自来水水质检测,每月由西双版纳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对我公司水质进行常规项检测,每个月在公司营业大厅公开当月水质检测报告。
2.6.安全信息:
供水设施安全使用常识和安全提示
1.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公共供水设施,发现故障及时抢修。
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及维护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建设或抢修。
因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维修和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或清除在原有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花灌木、草坪、修建的各类设施、堆放的物品等,供水企业应当在施工前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
对危及交通、房屋和其他财产的紧急供水事故,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报告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建设工程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开工前,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协议,并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3.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并负责实施。因工程建设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维修费用,造成的水量损失,按照管径额定流量计算。
4.供水设施产权以城市供水企业实际安装的计量水表处为界。水源侧的管道(含计量水表)归城市供水企业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用水侧的管道及设施归用户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企业管理。
5.计量水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使用。
用户对计量水表有异议申请校验的,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校验,用户预交校验费。校验合格的,不退还校验费;校验不合格的,对上月水量多退少补,由城市供水企业承担校验费。
6.消防供水设施应当专用,除灭火救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用公共消火栓。
公安消防部门因灭火救援启用公共消火栓后,应当将启用消火栓位置、用水时间、用水量按季度通知城市供水企业。
7.禁止下列破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
(1)偷盗、损坏供水设施;
(2)利用公共供水管网直接为压力容器注水;
(3)非城市供水企业人员动用公共供水设施;
(4)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对供水压力有影响的取水设备。
8.在城市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挖坑、挖沙、开沟取土、爆破、堆放重物;
(2)种植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深根系植物;
(3)排放腐蚀性物质或者有毒物质;
(4)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5)修建化粪池、污水池(井)、垃圾堆放站(池)。
城市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划定。
2.7.服务电话:
咨询和报修电话:2121000,监督投诉电话:214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