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灵芝诉西双版纳诚玺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仲裁决定书(景劳人仲案定字〔2026〕41号)送达公告
西双版纳诚玺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董灵芝诉西双版纳诚玺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仲裁决定书(景劳人仲案定字〔2026〕41号)。
事由:董灵芝诉西双版纳诚玺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的仲裁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5〕144号)中裁决内容存在错误,本院依法予以更正。
查明事项:
一、根据申请人董灵芝提交的证据,其2025年1—9月的工资中已扣除其2025年1—9月的个人社保缴纳部分。其于2024年9月4日向被申请人转账5000元作为社保垫付款,本院在核算该垫付款时,将其个人应缴部分进行了重复扣减。仲裁裁决书中对此表述有误。本院认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返还的垫付医保费用为5000元,而非裁决书中笔误所载的4200元。
二、仲裁裁决书中笔误为裁决被申请人西双版纳诚玺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董灵芝支付垫付的医保补缴费用损失共计人民币4200元(大写:肆仟贰佰元整)。应更正为:裁决被申请人西双版纳诚玺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董灵芝支付垫付的医保补缴费用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决定内容:
一、本院认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返还的垫付医保费用为:5000÷(10.5%+2%)×10.5%=4200元,更正为:本院认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返还的垫付医保费用为5000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西双版纳诚玺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董灵芝支付垫付的医保补缴费用损失共计人民币4200元(大写:肆仟贰佰元整),更正为:裁决被申请人西双版纳诚玺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董灵芝支付垫付的医保补缴费用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景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