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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通告

来源:景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
发布时间:2026-09-10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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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租赁条例》,为持续优化城镇国有土地上住房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景洪市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管理范围

景洪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上住房租赁活动的出租房屋所有人、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不包含保障性住房和国有公房。

二、备案主体义务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1.房屋出租人履行合同登记备案义务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出租人义务:私有房屋自行出租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住房租赁条例》第八条规定,与承租人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将住房租赁合同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出租人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

法律责任: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2.住房租赁企业履行合同登记备案义务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住房租赁企业义务:自有房屋产权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进行租赁经营且双方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住房租赁企业依法取得经营管理权的他人住房再行出租给承租人的、租房租赁企业自持产权进行出租的,由租房租赁企业及其实名认证人员办理租赁合同备案。

法律责任:根据《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履行合同备案义务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义务: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按照《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七条,由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其实名认证人员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法律责任:根据《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备案所需材料

1、出租人或承租人自行办理备案的,应提交如下材料:

(1)住房租赁合同;

(2)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明;

(3)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其具有合法出租权利的材料。

2、住房租赁企业办理备案的,应提交如下材料:

(1)住房租赁企业的营业执照及企业备案证明;

(2)住房租赁合同;

(3)承租人身份证明;

(4)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其具有合法出租权利的材料;

(5)住房租赁企业依法取得该房经营管理权的证明材料。

3.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办理备案的,应提交如下资料:

(1)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营业执照及机构备案证明;

(2)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

(3)住房租赁合同;

(4)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明;

(5)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其具有合法出租权利的材料。

四、备案方式

线上备案:备案主体可通过西双版纳州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微信搜索小程序西双版纳州住房租赁服务平台(详见附件)。

线下备案:直接到景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地址(1):景洪市勐腊路3号二楼3-5号窗口

电话:0691-3086637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2:30-6:00 (法定工作日)

地址(2):景洪市政务服务大厅F区1-5号窗口

电话:0691-2130055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法定工作日)

五、管理部门

违规处罚实施单位:景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单位:景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交易所

 

 

附件:西双版纳州住房租赁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服务平台操作手册(公众端).doc

 

本公告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景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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