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景洪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调整景洪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现将具体标准和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额标准:
城区:一级地段12元/平方米·年;二级地段8元/平方米·年;三级地段4元/平方米·年;四级地段2.5元/平方米·年。
建制镇、工矿区:一级地段2元/平方米·年;二级地段1元/平方米·年。
等级地段具体界限依据《景洪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地段界限划定方案》。
二、纳税人应税土地同时符合多个等级地段规定的,能够划分的分别按各自占用地段来计征,无法划分的按高等级地段税额标准计征。
三、本公告自2027年1月1日开始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事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景洪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