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嘉敏诉西双版纳鲸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6〕37号)送达公告
西双版纳鲸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刘嘉敏诉西双版纳鲸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6〕37号)。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刘嘉敏的所有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景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