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 来源 :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5-09-25 18:57
西双版纳聚文轩红木工艺家具厂等543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西双版纳聚文轩红木工艺家具厂等543户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听证告知文书,现以公告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西双版纳聚文轩红木工艺家具厂等543户企业,涉嫌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未申报纳税无税务登记信息或分别被国家税务总局景洪市税务局列为非正常户、注销户、非正常户注销等状态,《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西双版纳聚文轩红木工艺家具厂等543户企业,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本公告所列企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附件:1.
2025年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pdf
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