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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景洪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管理的通告

  • 来源 :景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5-05-22 11:47


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广大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

为进一步加强景洪市瓶装燃气安全管理,根据《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云南省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西双版纳州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请各燃气企业及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好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的责任和义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依法实行“实名制销售” ,单位用户凭本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和经办人身份证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凭本人身份证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并运用有关信息化系统严格做好销售实名登记,应如实登记购气用户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用气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建立用户档案,购气用户应积极配合。 

三、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对未提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的单位用户和未提供本人身份证的居民用户不得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

四、对未履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的经营企业,将依法处理。

 

 

 

 

景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