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单位责任:根据《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定期检修、维护供水设施,保证供水安全稳定;采取措施确保供水水量、水质和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依照核定或者约定的价格计量收取水费;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用水户的监督。
用水户责任:根据《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依照规定缴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不得盗用供水或者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水表等计量设备。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责任:根据《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工作的领导,实行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行政首长负责制,将农村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
根据《景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洪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景政发〔2019〕57号)、,梳理公布政府、水务、财政、卫健、生态环境、发改、公安等部门责任。
景洪市水务局:作为景洪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景洪市财政局:按相关要求负责安排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扶持资金。
景洪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景洪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水价听证,审批集中饮水工程的水价方案,查处水价违法行为。
景洪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破坏供水工程设施及故意投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各乡镇农场及街道办:对本行政辖区内农村饮水运行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明确乡镇(农场、街道办)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监管机构和职责,落实乡镇(农场、街道办)级管理办法、监督、考核等制度,对辖区内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进行全面监管;负责辖区内农村跨行政村集中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并督促村、组成立相应的运行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