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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来源 :景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1-09-07 16:33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景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信息机构负责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具体信息可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景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景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开网站(http://www.jhs.gov.cn/)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政府公开工作机构、档案室查阅(景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地址:景洪市么龙路16号附1号)。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统一的政府公开网站平台和公共查阅点两种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公开信息为: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及分工;

2、机构职能

3、公示公告

4、新闻资讯

5、政务信息公开

6、重点工作

7、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受理机构:景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691—2145657

传真电话:0691—2122862

通讯地址:景洪市么龙路16号附1号

邮政编码:666100

电子邮件:2122862001@163.com

(二)申请受理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选择下述三种形式提出: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相应受理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申请,应在信封左下角注名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进入景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点击此处跳转),在线填写《景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及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特殊情况答复期限可延长15个工作日):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于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位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我局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我局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本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费标准依据国家规定收取。在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前,本机关以不高于当地市场价格水平收取,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申请减免费用时,必须将相关证明与《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并提供。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景洪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监督电话:0691——2585612

地址:景洪市嘎兰中路53号督查室

邮编:666100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