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洪市雨林徒步行业联合审核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
- 来源 :景洪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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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5-12-08 10:54
景政办发〔2025〕113号
各有关单位:
《景洪市雨林徒步行业联合审核审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主动公开
2025年12月8日
景洪市雨林徒步行业联合审核审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州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及《景洪市雨林徒步规划(2024—2030年)》、《西双版纳州森林徒步管理制度(试行)》(西林联发〔2025〕21号)文件精神,加强对景洪市雨林徒步行业管理和规范,落实服务保障职能,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3815”战略发展目标,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依托景洪优质生态资源、生物资源、人文资源等,构建徒步产业多领域融合发展机制,加快构建雨林特色突出、知名度高、影响力广的徒步产业品牌,建设绿色经济发展“新载体”,将景洪市打造成全省徒步产业发展的开创性示范标杆。
二、总体要求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部门职能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市级各部门、乡镇(街道)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部门协调联合审核审批机制,做好信息共享沟通,推动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雨林徒步”规划和审核审批工作。未经审批路线一律不得开展活动。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在景洪市辖区内以森林生态系统为核心环境,通过徒步等方式探索和体验自然景观、生物多样性及当地文化的户外活动及其衍生的旅游服务项目。即经营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建立工作机制
为深入贯彻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落实《景洪市雨林徒步规划(2024—2030年)》部署,实现“一次申请、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全程监管”,推动雨林徒步行业规范化、高质量发展,成立景洪市雨林徒步行业联合审核审批工作专班,负责专班日常协调、政策解读、材料汇总、进度跟踪、信息共享等工作。专班由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林草局、市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局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
五、审批流程
(一)项目初核:业主需携带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线路权属相关证明、项目建设方案等材料(包含但不仅限于:业主和森林资源产权人的规范租赁合同。一是村集体林需附村民大会记录、签到表和图片,保证业主依法依规获得森林资源的使用权;二是国有林需附市林草局授权开展经营事项的相关证明,涉及村集体管理的森林资源再附集体会议记录、签到表和图片;三是已经由个人、家庭或组织承包的农田、林地等需附业主与承包方的有效租赁合同,并获得该地块产权人同意流转的相关证明)向项目所属乡镇街道提交申请,进行初步审核。
(二)联合踏勘: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组织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生态环境、教育体育、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及项目所属乡镇街道等部门对项目进行选址踏勘,并对项目建设方案可行性进行审查,初步审核项目是否符合雨林徒步规划、用地、用林、生态保护、应急、食品安全等相关要求,按职能职责对项目后续审批提出相关要求,并形成初步意见。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各行业部门及项目所属乡镇街道提出的意见,出具初审意见。
(三)项目审批:取得初审意见后,业主按照“雨林徒步”建设项目审核审批清单准备相关材料,交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接件。由市政务中心综合窗口将材料推送至对应部门窗口流转办件;对未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审批部门,应建立专项联系机制,由涉及部门业务经办人员及时到综合窗口领取材料。需单独建设娱乐活动设施的,依法依规单独审批。
(四)登记备案:业主完成项目审批后,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将审核完毕的《景洪市“雨林徒步”项目联合审核审批表》反馈至各审批、监管部门及所属乡镇街道。在市雨林徒步行业联合审核审批工作专班办公室出具审核意见后,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将审核意见反馈至业主。各乡镇、街道做好企业登记备案工作,并对徒步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六、线路审批
(一)市林草局负责雨林徒步线路使用林地合规性审核。(是否符合西双版纳州森林步道相关规划;开展徒步旅游活动是否符合林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林权权利人签订有效协议),对不符合规定或规划的线路提前告知,并指导线路选址工作。对徒步线路项目需要占用林地或采伐林木的,市林草局负责按相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采伐林木的审核。负责督促指导徒步线路经营单位落实森林资源保护、森林防火措施,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违规行为。非项目审核时限为7个工作日,建设项目按照建设程序办理,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事项,审批时限以上级部门办理反馈为准。
(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查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雨林徒步线路合规性(地类及“三线”),审核涉及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的用地手续及相关材料,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项目进行审批,对占用生态保护红线项目进行审核,对雨林徒步路线内的地质灾害风险性进行审查,对于处于地质灾害中易发区内的徒步路线,运营单位需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并按照报告建议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同时运营单位要做好路线内及周边地质灾害的巡查排查工作。对于处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内的路线不得开展徒步项目。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和主管单位做好对雨林徒步线路内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排危除险,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和防治工作。项目审批:非建设项目审核时限为7个工作日;建设项目需按照建设程序办理,其审核审批事项时限以上级部门办理反馈为准。
1.徒步路线涉及途经生态保护红线的,须严格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98号)要求执行。一是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单位组织编制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报告,由州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并出具初步认定意见;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小于等于10公顷且不涉及以上特殊区域的,由州人民政府出具初步认定意见。省自然资源厅在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意见后出具审核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出具认定意见。二是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由用地单位编制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内不可避让性论证报告,经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论证,用地单位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林草局同意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完成以上程序后由市自然资源局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按照《准入目录》认定,出具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职能职责按现行法律法规及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土地使用需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未按程序办理不可使用,不得违规违法占用土地。
2.运营单位需针对户外运动路线场地及其周边开展地质灾害巡查排查工作,市自然资源局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防范与防治工作。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该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关于地质灾害死亡失踪人口统计,《云南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关于因地质灾害死亡失踪人口统计报送的通知》(〔2025〕1号)文件第11条明确,在厂矿、景区等生产经营场所和公路铁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安全设防范围内发生表现形式为地质灾害的事件,若因自身管理不善、安全防护措施不健全或未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防治措施等造成人员死亡失踪,不纳入地质灾害死亡失踪人口统计。由于户外运动场所属于生产经营场所,所以经营者理应履行地质灾害的监测和紧急处理义务。
除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无需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手续外,其他建设项目均须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三)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负责审核雨林徒步线路范围是否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的要求,审核雨林徒步线路用地合规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非项目审核时限为7个工作日,建设项目按照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审核审批事项时限以上级部门办理反馈为准。对项目内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指导,协助做好生态修复指导。
(四)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对涉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许可,会同有关部门对雨林徒步开展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现场核验。对户外运动活动组织者、向导、教练员、安全员资质进行审核,户外运动活动组织者需持有三级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向导、教练员、安全员需持有二级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
(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雨林徒步经营主体进行营业执照注册登记、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对涉及的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进行监管;负责依法督促相关企业落实明码标价要求,对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查处。
(六)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会同教育体育、公安、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林草、气象等部门开展应急预案联合审核,负责雨林徒步的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建立企业与救援队伍合作机制并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市水务局负责雨林徒步线路周边涉及的水利设施(如小型水坝、引水渠、防洪堤等)的监督管理与技术指导。负责对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主体进行监管。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依托河长制办公室统筹雨林徒步涉河区域的水资源保护,抓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涉水线路的水生态修复。
(八)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审核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审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事项涉及项目开发建设才需办理);对雨林徒步的价格进行备案。
(九)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核实企业是否为旅行社或是否与旅行社合作,并审核涉及旅行社资质。对企业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进行监管;监督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参加雨林徒步的旅行社订购合格供应商提供的雨林徒步产品和服务。
七、监督管理
(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对雨林徒步供应商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工作,组织雨林徒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保障工作。
(二)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雨林徒步供应商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督促其建立专职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社会救援和救助,对发生的灾害事故开展灭火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三)市公安局负责查处雨林徒步供应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为;加强对雨林徒步住宿场所治安管理落实住宿场所入住人员实名制登记管理。
(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参加雨林徒步营运车辆进行监督管理,打击非法从事旅游客运经营行为。
(五)市气象局负责协助雨林徒步所在乡镇街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的综合监测、预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并指导、支持开展应急气象服务等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应急响应体系;指导雨林徒步所在地涉及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六)市地震局负责对雨林徒步的规划、建设、活动、研学过程中的地震监测设施拆迁损失、地震监测环境干扰影响、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破坏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处罚;对抗震设防要求、震害防御、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活断层合理避让等进行备案、核查并提供相应服务。
(七)市科技和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完善对雨林徒步线路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徒步线路的信号覆盖质量,确保游客和相关工作人员能正常通信。
(八)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电力企业做好雨林徒步线路、徒步区域的电力供应与线路安全等工作,保障雨林徒步线路、徒步区域等景区内的用电需求。优化电网架构,定期开展徒步线路、徒步区域巡检,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九)乡镇(街道)负责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领域、跨部门的问题;负责对辖区内雨林徒步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结合发展规划和《景洪市户外运动管理办法(试行)》《景洪市雨林徒步规划(2024—2030年)》,对当地申请投资徒步项目的企业是否符合乡镇发展规划及徒步线路用地是否合规进行初核;接收已审核完毕的《景洪市“雨林徒步”项目联合审核审批表》,做好辖区徒步企业登记备案工作,对徒步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其建立专职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社会应急救援,协同雨林徒步运营方做好路线周边相关水利设施的日常检修、维护及隐患处置工作。同时牵头各部门对线路生态环境抽查、检查,若复核不通过的限期整改,到期未整改完成取消该线路运营资质。
八、退出机制
(一)完成路线审批后,半年未经营的,报经市雨林徒步行业联合审核审批工作专班同意后取消经营资格。
(二)完成路线审批后,不得随意变更路线,未经审批变更路线拒不整改的,报经市雨林徒步行业联合审核审批工作专班同意后取消经营资格。
(三)私自将线路转包,对审批与实际经营企业不一致拒不整改的报经市雨林徒步行业联合审核审批工作专班同意后取消经营资格。
(四)对各审批、监管部门查处问题和属地乡镇、街道发现的重大问题隐患拒不整改的,报经市雨林徒步行业联合审核审批工作专班同意后取消经营资格。
九、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协作。各单位要加强部门协调沟通,强化协作,乡镇(街道)要严把辖区徒步企业准入初核工作,涉及各项审核审批事项的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细化服务指南,限时高效完成审批,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雨林徒步规范管理机制,加强监管,确保雨林徒步审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严肃追责。
(三)强化审批监管。雨林徒步管理严格落实“谁审批(备案)、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各有关单位落实审批监管责任。属地乡镇、街道落实安全监督和检查的属地责任。组织者承担安全保卫和医疗保障主体责任。运营主体为安全保卫和医疗保障方案、预案制定和措施落实的第一责任人。
附件:
附件1:景洪市“雨林徒步”非项目开发建设审核审批清单.xls
附件2: 景洪市“雨林徒步”建设项目审核审批清单xls.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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