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洪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来源 :景洪市人民政府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5-01-29 15:42
景政办发〔2025〕12号
各有关单位:
《景洪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洪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老旧小区居住条件,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切实改善和服务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关于印发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建划〔2018〕59号)等规定,结合景洪市实际,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业主自愿、意见统一。充分发挥业主作为物权所有人的主体作用,以共建共享、方便生活、公平合理、团结互助、文明和谐为出发点,倡导小区整体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有力有序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单元为单位进行。增设电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的规定,并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就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筹集以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担达成书面协议。如果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二)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政府发挥主导作用,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确保加装电梯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鼓励社区居民、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制造商、安装维修单位等多方主体积极参与,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良性互动机制。
(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在加装电梯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住宅的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使用功能以及周边环境等因素,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增设电梯用地应位于既有住宅小区建设用地建筑红线范围内,不得占用市政道路、消防车道、公园绿地,不得破坏既有建筑结构等。确保加装电梯后,不仅方便居民出行,还能与小区的整体环境相协调,提升小区的整体品质。
(四)保障安全、注重质量。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电梯加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加装电梯的质量和安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抗震安全、防火间距、防盗安全等要求。在满足消防、安全条件前提下,加装电梯不进行建筑间距计算、日照计算、容积率核算。
(五)试点带动,有序推进。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 的工作方式,以有条件开展加装电梯的小区作为试点,通过试点 效应,逐步推进加装电梯工作。
二、适用范围
景洪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未设电梯,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拆迁计划,满足安全要求,且增设电梯在原产权建设用地建筑红线范围内的既有住宅。
三、加装条件
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的单元式住宅;
(二)满足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国家相关规范;
(三)有加装电梯的资金来源;
(四)有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维修更新等费用分担方案;
(五)加装电梯所在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涉及占用专有部位的,应当征得相关权利人同意。
(六)房屋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房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相关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后,交房屋原设计单位或具有同等资质的设计单位验算确认可以加装后方能实施电梯加装。
四、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房屋维修金。
(四)鼓励发起设立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的养老投资基金,进入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领域。鼓励国有等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以职工福利的方式,出资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事宜。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养护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业主可自行协商出资比例,也可参照以下出资比例:以第三层为参数1,从第四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提高0.1个系数,即第四层1.1,第五层1.2,第六层1.3,并依此类推出资比例。
增设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接受监督。
五、实施主体
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相关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主体,经相关业主协商同意,可书面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安装企业、设计单位、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负责加装电梯项目的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资金筹措、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六、部门职责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景洪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技术审查、指导协调、监督实施等工作。
(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设计方案是否满足城市规划;负责对加装电梯过程中出现的违反规划审批建设行为的监管。
(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准入、电梯安装、运营的日常安全跟踪监督管理工作。
(四)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充分发挥开展社区工作的优势,负责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工作,对申请人提交的加装电梯申请签署初审意见。
(五)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消防部门按照自身职能职责负责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七、加装电梯流程
(一)拟定加装电梯方案
有加装电梯意向的业主可以委托相关单位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管线迁改要求和特种设备管理等相关规范、标准的加装电梯方案。加装电梯效果图需报属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征求意见,符合加装条件的,可以报请街道办事处初审。
(二)乡镇(街道)初审
申请人或受托实施人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核验是 否符合申请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1. 加装电梯书面申请报告。
2. 加装电梯征询所有相关业主意见结果。
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证明材料,包括签字并按手印的加装电 梯同意书、相关业主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3. 申请人签署同意的“加装电梯协议书”。
加装电梯协议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①加装电梯工程建设、设备购置安装费用预算,资金筹集分 担方案、电梯选购方案及电梯建成后所有权归属;
②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维修更新等费用分担方案;
③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
乡镇(街道)收到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通知相关涉及业主公示事宜,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由社区协助通知。公示期内对加装电梯存在异议的,由业主自行协商或在街道调解下处理异议。乡镇(街道)在公示期满后出具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初审意见,并在《景洪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审批表》(以下简称《联合审批表》)上加盖印章。
(三)联合审批
各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材料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意见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详细说明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联合审查通过后,由乡镇(街道)将经联合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在加装电梯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经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将《联合审批表》反馈实施主体。
(四)施工图设计及审查
由实施主体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对房屋结构安全进行检测和评估,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承担设计责任。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审查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并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加装电梯后,不得对原有建筑结构安全产生影响。
(五)工程施工及验收
1. 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土建施工方应当做好质量安全工作。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铭牌,公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主体信息,并明确现场负责人。
加装电梯涉及电力、电信、水业、燃气、数字电视、网通等管线迁改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当开通绿色通道。对已经依法取得同意加装的《联合审批表》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2.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工程竣工后,申请人(或委托人)自行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邀请街道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六)噪声相关检测或测试
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做好增设电梯噪声检测或测试工作。
八、使用管理及维护
电梯共有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运检机构或者协商明确其中一个共有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单位)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向当地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做好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取得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附件:景洪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审批表
附件
景洪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联合审批表
项目名称 |
|
||
项目位置 |
|
||
申请人 |
|
申请时间 |
|
项目基本情况 (申请人 填写) |
|
||
乡镇(街道) |
审查意见:
负责人: 日期: (盖章) |
||
市自然资源局 |
审查意见:
负责人: 日期: (盖章) |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审查意见:
负责人: 日期: (盖章) |
||
市市场监管局 |
审查意见:
负责人: 日期: (盖章) |
||
领取人:
日期: (盖章) |
存档部门:
日期: (盖章) |
备 注: 1.此意见仅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理施工手续使用。
2. 此意见一式两份,申请人、街道办存档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