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景洪市建筑业星级施工企业服务管理的通知
- 来源 :景洪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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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12-25 10:20
- 解读政策
景政办发〔2024〕1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支持景洪市建筑业施工企业做大做强做优,鼓励企业勇 于创新、锐意进取;也为了表彰景洪市建筑业施工企业为景洪市 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营造建筑业施工企业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景洪市建筑业星级施工企业服务管理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单位、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星级施工企业是指获得景洪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景洪市建筑业星级施工企业”称号的建筑业施工企业,是企 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绿色通行证”,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可以获得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提供的最优服务和最大方便。
二、 景洪市建筑业星级施工企业的标准
(一)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筑 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纳入统计企业库,填报统计报表的企业。
(二)在考核年度内,企业依法经营 、诚实守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具有良好社会信誉,两年内无 较大及其以上违法违规行为,无工程质量责任事故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质量和施工安全不良市场行为记录,无较大及其以上环境污染责任事件 、无涉及社会稳定影响责任事件。
(三)上两个年度能够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完成“六个百分百 ”任务的。
(四)上一个年度建筑业总产值 、纳税金额 、企业诚信、市场行为分值等综合排名前十名的建筑业企业。
(五)上一年度对外开拓建筑业产值以及纳税金额排名前五名的建筑业企业。
(六)上两个年度在本市年平均建筑业总产值在80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
(七)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 一年度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并且排名前五的建筑业企业。
(八)资质达到二级以上从外地转入我市的建筑企业。
说明:建筑业施工企业必须同时达到和满足上述(一)、(二)、(三)的全部条件及(四)、(五)、(六)、(七)、(八)中之一的条件为企业具备“ 景洪市建筑业星级施工企业 ”基本条件。符合(八)要求的企业需要迁入之前所在地住建部门提供的关于符合(一)、(二)、(三)全部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景洪市建筑业星级施工企业的认定:对符合本办法第二 条规定的建筑业企业,由企业自愿于每年1月15日前向行业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面申请;经审查,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将结果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上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意见的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作年度“景洪市建筑业星级施工企业”牌匾授予获得此称号的建筑业企业并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及各相关单位显眼位置处公开展示。
四、景洪市建筑业星级施工企业的管理
(一)景洪市建筑业星级施工企业实行每年公布一次,有限期为一年。
(二)景洪市建筑业星级施工企业有效期满后,由企业书面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二、三条所公布的标准和程序重新审核,审定后重新授予年度“景洪市建筑业星级施工企业”牌匾。
(三)景洪市建筑业星级施工企业名单在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获得“景洪市建筑业星级施工企业”称号的建筑企业,发生一般工程质量责任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受到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取消其获得“景洪市建筑业星级施工企业”称号,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
(五)获得“景洪市建筑业星级施工企业”称号的建筑业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责任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事件等受到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取消其获得“ 景洪市建筑业星级施工企业 ”称号,且二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
(六)获得“景洪市建筑业星级施工企业”称号的建筑业企业,发生负有责任的涉及社会稳定的群体事件不积极作为,不能及时化解的,取消其获得“景洪市建筑业星级施工企业”称号,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发生负有责任的涉及社会稳定的群 体事件不作为,化解不力的,取消其获得“景洪市建筑业星级施工企业”称号,且二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
(七)获得“景洪市建筑业星级施工企业”称号的建筑业企业,发现非法挂靠、转包、分包、出借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揽工程的扰乱建筑市场的行为,收到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取消其获得“景洪市建筑业星级施工企业”称号,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
(八)获得“景洪市建筑业星级施工企业”称号的建筑业企业,出现偷税、漏税、恶意欠款等行为的,取消其获得“景洪市建筑业星级施工企业”称号,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
五、对景洪市建筑业星级施工企业的服务
(一)建立市人民政府领导“ 一对一 ”联系获得“ 景洪市建筑业星级施工企业”称号建筑业企业制度,市人民政府领导每年走访联系企业二次以上,了解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和困难。
(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半年召开一次景洪市建筑业星级施工企业座谈会,听取企业对住建部门和建筑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政府投资工程在发包阶段,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可以直接发包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业星级企业。
(四)企业在成为建筑业星级施工企业期间,从二级资质升级为一级资质的景洪市政府一次性奖励50 万元人民币。
(五)外地一级资质企业迁入景洪市并能顺利评定为建筑业星级企业的,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外地二级资质企业迁入景洪市并能顺利评定为建筑业星级企业的,政府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人民币。
(六)景洪市建筑业星级施工企业在版纳州以外承揽工程,能在景洪市产生主要税收的,工程完毕后按在景洪市交纳税款的30%奖励企业(上限不超过200 万元)。
(七)景洪市建筑业星级施工企业在参加招投标时,可以用景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函代替银行保函;在资格预审阶段加5分。
(八)获得“景洪市建筑业星级施工企业”称号的建筑业企业享有以下“绿色通道 ”:
1. 在景洪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承揽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对项目 工程实施差异化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可以适当降低监督检查频次,只对关键部位、关键环节予以监督检查。
2. 对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予以鼓励帮扶,对有升级意愿的企业,采取主动上门服务、政策业务咨询答疑 、实行“ 一对一 ”指导等。
3. 可优先推荐各种先进优秀的评比。
六、将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或者劳务分包给获得“景洪市建筑业星级施工企业”称号建筑业企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享有的“绿色通道”:
(一)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升级、延续审批等,派专人跟踪,提供协助和支持。
(二)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评分时,符合条件的在标准内最大值加分,支持企业提高信用等级。
(三)将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给获得“景洪市建筑业星级施工企业”称号建筑业企业的,在景洪市辖区内的工程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全额暂缓至办理预售证前交纳。将工程劳务分包给获得“景洪市建筑业星级施工企业”称号建筑业企业的,在景洪市辖区内的工程基础设施配套费先交30%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剩余金额可以暂缓至办理预售证前交清。
七、本方案(暂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方案(暂行)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三年,期满修订后另行公布。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