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开发边界内村(居)民建房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及目的
随着景洪市城市化进程持续推进,城镇开发边界内村(居)民未批先建、违规建设等问题凸显,扰乱城市规划建设秩序,影响城市风貌与公共利益。为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内村(居)民建房行为,强化城市风貌管控、提升城市建设品质,助力打造最美旅游城市和世界旅游名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省级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制定本《指导意见》,为村内建房规范化、法治化管理提供制度支撑。
二、政策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景洪市城镇开发边界内,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整建制“村改居”后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居民,在符合“一户一宅”前提下,新建、改建、扩建自住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建设行为。
城镇开发边界外农村宅基地建房、城镇开发边界内非村(居)民个人建房,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三、核心政策内容
(一)差异化建房用地面积标准
结合历史遗留问题和新增建房需求,分时段、分类型明确用地审批标准,杜绝“一刀切”管理:
1. 2025年1月1日前已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证载面积核定建房用地;
2. 2025年1月1日前取得集体拨用土地、政府或乡镇街道审批完成未办证、2020年7月3日前“三调”认定为建设用地的历史存量宅基地,最高按300平方米确权登记;
3. 2025年1月1日后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增宅基地,统一按100平方米标准审批登记。
(二)建筑建设硬性管控要求
1. 高度管控:主城区建房不超过6层、建筑高度不超20米;其他乡镇不超过4层、建筑高度不超13米,均需严格遵守航空限高规定。
2. 规划指标:根据用地面积差异化明确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配置标准,用地面积越大,绿地率要求越高、建筑密度管控越严格。
3. 建筑退让:300平方米以下用地退让边界不小于1米,300-500平方米用地退让边界不小于3米,特殊情况可经专家论证酌情调整。
4. 风貌与安全管控:建房立面、色彩、设计风格需符合城市风貌管控要求,严禁侵占公共空间、消防通道、市政管线、生态水系等区域,严格落实消防、施工安全规范。
5. 简易修缮豁免:仅开展屋顶、外墙、门窗修缮及内部装修,不改动房屋结构、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风貌的,无需办理规划报批手续。
(三)施工许可差异化管理
1.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或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自建房,取得规划许可证后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由乡镇(街道)全程监管;
2.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且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建房工程,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由住建部门开展质量安全监管;
3. 村(居)民合法自建自住房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部门监管职责分工
明确乡镇(街道)、自然资源、住建、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职责,构建分级监管体系。乡镇(街道)负责建房前置审核、日常巡查、小微工程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规划审批、验收、不动产登记和违建执法;住建部门负责办理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指导监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施工场地、渣土运输等现场管理,全方位规范建房全过程。
(五)验收与产权登记管理
建房竣工后需严格按照审批图纸完成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未达标工程不予通过核验,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从源头杜绝违规建房确权。
四、新旧政策衔接说明
本指导意见2026年5月1日正式施行,试行期三年。
政策施行前已合法审批的建设项目,按原政策(景政发〔2023〕11号)执行,未审批的按本新规执行。原《景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景政发〔2023〕11号)同步废止。试行期间,若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最新规定执行。
五、政策亮点
(一)分类施策、兼顾民生:区分历史存量用地与新增宅基地、主城区与乡镇区域,制定差异化标准,妥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保障群众合理建房需求。
(二)简化流程、便民利民:区分工程规模简化施工审批流程,豁免简易修缮审批,免收自建房配套费用,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三)严控风貌、提质城市:细化建筑高度、风貌、配套指标,助力提升城市颜值,适配景洪旅游城市发展定位。
(四)全程监管、严控违建:建立部门联动、日常巡查、竣工核验闭环管理机制,压实监管责任,规范建房秩序。
六、咨询方式
解读单位:景洪市自然资源局
咨询电话:行政审批0691-2134138
规划指标0691-2564925
确权登记0691-2131029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