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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通告

来源:景洪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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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8-20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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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遏制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和机动车不礼让行人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助力全国文明城市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我市城区范围内开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与范围

2026年8月20日起,在景洪市城区范围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主要交通路口、主次干道、商业大街及学校、医院、农(集)贸市场、景区景点周边区域。

二、重点整治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行人闯红灯或横穿马路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非机动车闯红灯的,处5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依法扣留其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证一次记3分。

(四)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50元罚款;拒不接受处罚的,依法扣留非机动车。

(五)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50元罚款。

(六)摩托车驾乘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处50元罚款,驾驶证一次记1分。

(七)非机动车违法载人的,处50元罚款,现场责令立即消除违法状态。

(八)非机动车乱停乱放影响通行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妨碍交通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依法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

(九)机动车违法停放、临时停车妨碍通行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拒不驶离的,处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必要时依法实施清拖。

(十)机动车不按规定变更车道、随意变道影响通行的,处100元罚款。

(十一)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一并依法从严查处。

三、整治措施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现场查处与电子监控抓拍相结合的方式,全天候、全覆盖开展整治,加大重点路口、重点路段执法管控力度。

(二)对查处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处罚外,通过媒体予以曝光;涉及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抄告所在单位。

(三)组织文明交通志愿者在重点路口开展劝导服务,引导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出行。

四、其他事项

对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市民和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欢迎监督举报交通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122。

特此通告。


景洪市委文明办

景洪市公安局

202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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