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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您好,动物在道路上与车辆碰撞是否属于交警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此类事故能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处理?能否认定养人、管理人的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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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您咨询的动物在道路上与车辆碰撞的相关问题,现依据国家及云南省相关法律法规回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并结合《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认定动物或宠物饲养人、管理人应负的事故责任,需根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牵拉、牵引的宠物、牲畜在道路上因车辆致伤或者死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交通事故案件处理;而无人看护、牵拉、牵引的宠物、牲畜,在道路上被车辆致伤或者致死引起纠纷的,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处理。
因此,饲养人将动物、宠物、牲畜拴系在道路上,引发车辆与其相撞的情形,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