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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景)应急罚〔2025〕29-2号

来源: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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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2-03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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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 王某志(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根据《景洪嘎栋西双版纳庆隆渣土运输有限公司“12·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王胜志作为西双版纳庆隆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股东,也是该公司渣土运输车辆的负责人,未及时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证据一:《景洪嘎栋西双版纳庆隆渣土运输有限公司“12·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1份;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企业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三:询问笔录1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 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照缴款书载明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景洪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景洪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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