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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徽 景洪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景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洪市户外运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景政办规〔202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社区、园区管委会,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省、州驻景各有关单位

景洪市户外运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1222

(此件公开发布




景洪市户外运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景洪市户外运动管理,推动全市户外运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全民健身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户外运动是在景洪市范围内利用森林山地、山峰、峡谷和河流(湖泊)等自然环境,开展的徒步、夜游、探险、跑步、登山、滑翔、跳伞、潜水、溯溪、攀岩、定向、冲浪山地越野跑、自行车、汽摩、摩托艇、公开水域游泳、热气球等及其衍生的运动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户外运动协会、俱乐部、体育企业、旅游企业等组织在景洪市辖区内举办户外运动项目的指导和管理。

军事禁区、个人或单位自发非面向公众娱乐休闲、拓展培训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赛事户外运动项目。凡在景洪市辖区内举办的户外运动赛事活动,参照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报备与审核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户外运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局、民航等部门组成,加强联动管理和信息沟通,统筹协调户外运动管理工作,研究解决户外运动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体育行政部门。

各相关部门应依法、高效、优质地为申请人办理相关证照和备案除法规明确以外不得设置其他前置条件。对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并在补齐材料前,监督企业不得经营

(一)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承接户外运动项目的旅行社资质进行审核。

(二)市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市水务局、市林草局负责审核户外运动路线用地合规性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户外运动广告设施设置(店招店牌)许可。

交通运输局负责管辖内道路(库内)路段路边广告牌部分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应急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过审核备案工作。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对举办户外运动赛事活动的企业进行报备。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从事经营徒步的公司、企业和市场准入经营主体(营业执照)的审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第六条  各类户外运动协会、俱乐部、体育企业、旅游企业等组织在景洪市辖区内举办的非赛事类户外项目,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对户外项目活动的管理。

参与人数在5001000人,向辖区派出所报备;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向景洪市公安机关报备。5000人以上的,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理。

组织的户外项目及相关活动,另有行政审批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组织户外运动及相关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国家相应专业资质的组织和单位发起;

(二)根据活动类型和规模,执行专业技术标准,配备必要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获得户外资质证书人员证书由市级以上户外运动协会颁发的户外运动指导证书和红十字会颁发救护员培训证书)医护人员、救援人员、服务人员和志愿者。

(三)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援人员、医护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四)根据活动类型和规模,合理设置保障补给点和救援点配置符合要求的救援物资和装备,规模较大的需配备通信车等保障救援设备,并做到统一调配、保障有效

(五)除前款规定外,组织攀岩、潜水、游泳等高危险性户外运动,应具备《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组织户外运动赛事活动,还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参加户外运动项目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身体条件 

第八条  组织户外运动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活动组织者成员名单及成员分工;

(二)户外运动项目计划书。包含具体活动内容、线路图举办地、天气气象和救护及车辆配备情况等。应急通讯电话、使用无线电台频率及相关设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进行备案登记;

(三)户外运动装备清单。根据户外运动项目、天气、地形等情况,配备符合要求的服装、通讯、生活、医疗、导航定位等基本器材和专用器材;

(四)活动组织方案、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并定期组织演练,定期对预案进行更新完善,确保与实施项目安全风险相匹配、相适应,应急(医疗)处置预案和安全评估等资料;

(五)组织者的安全承诺书;

(六)参加户外运动项目人员需提供参加活动的协议及安全承诺书。

第九条  旅行社组织的徒步等户外体验活动,活动组织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第七、第八条规定,制定活动组织方案、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和应急(医疗)处置预案,配备必要的保障人员和设施,满足安全保障条件。

游客、户外运动组织者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保险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

第十条  户外运动监管部门在报备、备案和许可时,应当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

第十  户外运动项目经备案和许可后,若时间、线路地点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履行备案和许可手续。

第十  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和许可开展的户外运动项目结束后,组织者须书面向给予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活动开展情况。

第十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 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举办其他户外运动项目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  户外运动线路相关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协调,确定具体牵头部门后,按照勘察、审批报备等程序,最终由景洪市人民政府统一进行发布。

户外运动线路的设置,应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保护、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和民俗宗教习惯。

第十  户外运动严格落实“谁审批(备案)、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举办地乡镇(街道)落实安全保卫和医疗保障属地责任。组织者承担安全保卫和医疗保障主体责任。主办方和承办方为安全保卫和医疗保障方案、预案制定和措施落实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  在户外运动中突发意外事故,组织者应对照既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和风险,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立即采取紧急救助和处置措施。活动组织者要全力配合救援工作。

第十  户外运动项目开始前组织者应当按照活动方案签订安全风险告知书和承诺书。向活动参与者准确告知线路、补给、救援、医疗救护、天气等各种事项,履行检查强制装备义务并全程做好各项服务保障。

第十  组织者应当密切关注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和通讯部门发出的预警信息及有关灾害、事故信息,落实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安全防范通知,做好与周边各类施工项目工程动态实现信息共享及相关安全防范

十九  当地街道、人民政府、体育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户外运动依法进行监管,有权对场地实施现场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有权检查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材料。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户外运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监管有开展户外运动项目的旅行社;对户外运动的安全风险进行提示和宣传;对组织不合理体验游、违反旅游合同、强迫和变相强迫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旅行社进行监管和查处。负责对线路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和监管,对破坏文物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户外运动社会组织的管理;对户外运动活动组织者、从业者进行教育培训;对涉及高危险性体育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三)市委宣传部负责配合做好户外运动安全须知等相关内容的宣传,提醒社会公众增强安全意识。加强网络信息监管处置,强化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户外运动氛围。

市委政法委负责统筹政法单位、协调职能部门,共同维护户外运动环境的安全与稳定、防范化解风险矛盾,打击违法犯罪、提供法治保障和监督。

市公安局负责对阻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户外运动安全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户外运动突发事件进行紧急救援工作,确保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救援和处置。

市林草局负责对林地上户外运动活动区域的树木、森林防火进行检查管理,提供森林防火预警信息。对违反相关林草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破坏林草资源违法行为

市自然资源局。对户外探险活动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

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负责对户外运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制定紧急救护预案,对户外运动突发事件进行紧急救护,确保突发事件中的受伤人员得到有效救护。对企业急救箱配备药品物资给予指导。

(十)市应急局负责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协调消防等专业救援力量参与户外运动事故救援,指导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十市气象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等气象信息,并采取相应形式向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局及各乡镇(街道)通报。

(十市水务局负责活动线路的雨情、水情监测,及时预报活动线路山洪灾害预警信息,指导企业和游客做好突发水情防范和避让

(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管辖内道路(库内)路段安全设施养护和完善;对客运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

(十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无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食品安全,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价格违法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市税务局负责对户外运动市场经营主体的日常税收管理和偷税漏税的线索移交,及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十六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与市直相关部门对接,按要求对辖区内户外运动活动进行以下安全管理:

1加强对户外运动活动的排查,划定并公告辖区内重要线路、山谷溪河的范围,设立安全避险场所和急救场所并明确标识和路径

2.在危险段主要通道设立警示标识、提示牌、报警电话和值班卡点,禁止活动人员进入。

3.加强综合执法,对擅自进入森林、山谷、溪流探险游玩的活动人员采取劝阻、制止等相应管理措施。

4.在主汛期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禁令、公告期间,乡镇、村、组、企业四级要强化现场值守,加强安全巡查,发现擅自闯入人员要及时劝返。

5.建立乡镇、村两级信息报送制度,加强工作信息报送。

6对户外运动活动进行日常监管。

(十七)户外运动项目开展过程中,若出现特殊情况,由辖区乡镇负责报送问题线索到相应行管部门,由行管部门根据行业领域专业知识提供相关依据,进行答复指导,并持续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如遇到极端天气、自然灾害等突发风险时,市应急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立即启动“熔断”机制,终止户外运动,并及时向参与人员进行公告。同时,组织者立即组织参与人员按照突发应急预案有序撤离。

第四章   服务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户外运动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线路实际,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提示牌,体验项目必须做好安全告知,根据项目特性特点制定项目设备设施的人员操作规程、设备管理规定,确保体验项目安全性和规范性。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组建具备救援资质和能力的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救援装备,选择持有国家认可或认定的专业急救证书(如:国家应急救援员证书、AHA HS急救员证书、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心理急救员证书、山岳绳索救援技术等级证书等)并且熟悉户外活动的人员作为队伍向导,落实向导持救援员证书上岗机制,定期组织全员参加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取证和应急演练,安全教育不低于30个学时//年,演练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书面记录备查。无条件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可与邻近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并建立合作关系,确保突发情况下及时展开救援行动,最大限度降低和减少损失,保障游玩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  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各乡镇街道配合,根据辖区户外运动的资源优势,规划建设一批功能完善、符合户外运动标准的服务保障中心、救援中心、集散中心、营地、健身步道、汽车越野和自行车赛道等固定的户外运动基础设施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与市直相关部门对接,按要求对辖区内户外探险活动进行安全管理。

第二十  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基础设施的管 理,创新经营模式,健全和完善服务保障设施,保障各项户外运动顺利开展。

第二十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要重视户外专业人才的培养,督促户外运动骨干人才、企业和协会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各类执业资格培训,并做好登记注册工作。

第二十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急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 部门要健全完善安全教育管理、安全培训、安全检查和救援保障等制度,督促指导户外运动组织者加强对户外运动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户外运动组织水平。

第二十  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应联合救援机构组建经过专业培训的救援志愿者队伍,并配备相应的救援设备。

第五章   法律与责任

第二十  违反户外运动组织、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民健身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涉嫌欺诈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由涉及事故的相关部门配合公安、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二十九  对未报、迟报、谎报、瞒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牵头建立信用制度体系,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开展信用评价,对信用条件、社会效益好、影响力大的组织者及从业人员进行通报表扬。对户外运动活动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组织者及其从业人员,由主管部门将其违法信息及信用承诺履行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并开展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将相关违法线索报送相关有权机关依法依规列入失信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  、澳、台人员参加户外运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景洪市开展户外运动的,参照《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  本办法所称组织者包括主办方、承办方和协办方。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户外运动的组织或单位;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户外运动的组织或单位;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资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户外运动的组织或单位。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景洪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  管理办法2026123起实施。本管理办法规定如与上位规定不一致的,以上位规定为准。

景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