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社区、园区管委会,市委和市级国家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省、州驻景各有关单位:
《景洪市国家区域性冬繁良种繁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洪市国家区域性冬繁良种繁育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为保护好、建设好、利用好、管理好景洪市国家区域性冬繁良种繁育基地,促进冬繁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生物安全,规范对外农业合作与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云南省景洪市区域性冬繁良种繁育基地发展规划(2017—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制种大县奖励政策实施的通知》《云南省专家基层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景洪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冬繁基地,是指按《规划》要求认定的景洪市国家首批冬繁科研育种保护区。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冬繁基地内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研究、亲本繁育、种子生产和种植鉴定等活动以及从事冬繁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建立景洪市“冬繁基地”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冬繁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冬繁”基地管理工作。召集人由分管农业的副市长担任,副召集人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冬繁基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业务主管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市冬繁联席会议负责统一协调、指导和管理冬繁工作。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不定期组织召开冬繁工作会议,研究制定冬繁政策和发展规划,研究解决冬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基地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各项措施。
第五条 市冬繁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景洪冬繁办”),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成员单位市发改局、市科工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草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景洪冬繁办开展冬繁管理工作。
第六条 景洪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相应设立冬繁联席会议和日常管理机构,切实履行冬繁管理和服务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所属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冬繁活动的管理协调工作,配合国家、省级、州级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冬繁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级州级冬繁管理的方针政策, 组织编制发展规划,以及建立冬繁基地管理规章;
(二)执行冬繁联席会议的决定,承担日常工作并监督落实;
(三)组织协调相关单位落实冬繁基地建设与改造工作;
(四)负责冬繁备案管理,组织及执行冬繁基础信息调查;
(五)负责协调、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开展冬繁基地植物检疫工作,组织、监督、指导做好冬繁作物产地检疫。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种子繁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种质资源保护、植物检疫性病虫害等监管工作;
(六)开展冬繁服务工作,联络、协调冬繁单位之间及冬繁单位与所在乡(镇)、供地农户的关系,配合公安做好基地治安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冬繁基地的用地、用水、用电、通信等事宜;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冬繁基地所在乡镇应当设立冬繁联席会议,协助做好本辖区冬繁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其中在重点冬繁乡镇应当设专职人员负责冬繁信息统计、协调服务。冬繁基地核心区所在村委会,应设立冬繁协管员,协助各级冬繁管理机构做好本村的冬繁工作。
第九条 市冬繁联席会议负责本辖区冬繁相关事务,积极向上级提出冬繁用地申请,编制本辖区冬繁基地建设方案。负责协调各乡镇政府土地供需,按照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利益、合法合规的原则,建立长期稳定的冬繁用地保障机制。
第三章 冬繁用地管理与建设
第十条 冬繁科研育制种保护区用地实行用途管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冬繁育制种保护区的用途。
第十一条 在冬繁科研育制种保护区内规划建设冬繁科研育种核心区,鼓励核心区范围内集中连片建设。在核心区建设冬繁基地的,农业主管部门要在全面了解入驻冬繁单位用地需求基础上,及时向上级报送科研及建设用地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落实。对于核心区内统一建设的冬繁基地,景洪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基地安全设施设备建设,提高基地安全管理水平。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6号)《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西双版纳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设施农用地管理长效监管机制的通知》(西自然资规〔2019〕51号)《景洪市自然资源局 景洪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设施用地管理的通知》(景自然资源联发〔2020〕5号)等通知文件要求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冬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冬繁用地、基础设施建设、治安管理、交通运输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 市政府及相关责任部门积极争取和整合中央、地方相关财政资金,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建立中央、地方、社会资本多元化投融资机制,落实国家省级奖励和补贴等政策。
第四章 基地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 冬繁基地管理实行备案制度,未经备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基地内从事冬繁活动。
第十五条 从事冬繁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每年到所在农业主管部门“景洪冬繁办”申请冬繁备案。冬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备案材料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备案的决定,并将备案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办理冬繁备案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单位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
(二)冬繁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手机号;
(三)冬繁项目(包括育种、繁种、制种、种子纯度鉴定、转基因生物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
(四)冬繁计划(冬繁地点、冬繁作物、冬繁面积、冬繁起止时间);
(五)繁殖材料的《植物检疫证书》或《产地检疫合格证》;
(六)从事种子生产的,要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种子生产的,还应提供加盖印章的委托书;
(七)从事转基因材料种植的,要提供农业农村部颁发的转基因安全证书或试验批准文书。
第十七条 冬繁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选定冬繁基地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条款,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书,并在30天内,将合同复印件送至景洪冬繁办备案。
第十八条 冬繁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办理植物检疫手续,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主动申报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生产和调运、销售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均经过检疫并携带《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植物检疫证书》。
第十九条 冬繁单位和个人在冬繁基地繁殖生产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当严格执行《农业植物产地检疫规程》,在生产繁育前向植物检疫机构提出产地检疫申请。并按照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做好生产基地植物病虫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一旦发生疫情,确保在植物检疫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做好疫情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 对转基因冬繁育种依法实行最严格的准入制度,凡进入基地进行农业转基因试验的单位或个人均需经农业农村部转基因安全管理办公室批准并获得批准文件并向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统一安排在转基因试验专区进行,建立专门的转基因安全设施和措施并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确保冬繁基地生物安全。
第二十一条 取得农业农村部颁发的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单位,在景洪市辖区内从事转基因种子生产的,在种子生产前应当到景洪市农业农村种子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指定区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种植。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备案的冬繁单位或个人,由景洪冬繁办、乡(镇)人民政府提供服务,协助解决冬繁用地、用水、用电、通信及冬繁物资,依法保障冬繁安全;交通运输和邮政部门,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冬繁产品,植物检疫合格证书应随货运寄。
第二十三条 冬繁核心区内种植重要种质资源的冬繁基地为保密要害部位,所隶属的冬繁单位为保密要害部门。冬繁单位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控制人员进出范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确保种质资源安全。
第二十四条 境外机构、个人拟进入冬繁单位开展参观考察活动的,冬繁单位应报景洪市冬繁办批准。境外机构、个人拟与冬繁单位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冬繁单位应向云南省种子管理站提出申请,并报农业农村部批准。
第五章 监管和罚则
第二十五条 景洪市相关部门对市内冬繁基地的保护、建设、管理、服务等工作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并就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上级提出相关政策资金动态调整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农业农村、林草、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应对逃避备案、违规冬繁等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引发疫情扩散和生物安全事件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景洪市冬繁办应当建立冬繁管理黑名单制度,对两次(含)以上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被行政处罚的冬繁单位和个人,纳入冬繁管理黑名单,三年之内不允许在景洪市内从事任何制繁种活动。
第六章 经费保障及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景洪市冬繁办工作经费由市级财政安排资金列入农业部门预算解决。
第二十九条 鼓励入驻企业从农民手上流转土地,可采用租赁、承包经营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市政府每年给予用地补贴,支持入驻企业开展育种创新。
第三十条 农业设施用地优惠政策。根据冬繁科研建设用地计划,由自然资源部门安排用地指标,用于基地建设与科研人员生活等用地保障。
冬繁单位撤离核心区不再开展冬繁活动的,其地上附着物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景洪市冬繁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及附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三年(2026年至2028年)。
附件:景洪市国家区域性冬繁良种繁育基地奖补办法(试行)
附件
景洪市国家区域性冬繁良种繁育基地奖补办法
(试行)
根据《景洪市国家区域性冬繁良种繁育基地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制种大县奖励政策实施的通知》《云南省专家基层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等文件,特制定本奖补办法,奖补资金的发放严格遵循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以中央、省级实际下达的项目资金为依据,实行‘有资金则补、无资金不补’的动态管理机制。
一、奖补科技创新。冬繁基地内的重大种质资源创新,获得国家发明二等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奖励,根据当年项目资金情况一次性予以奖励。
二、补贴基地建设。鼓励优强企业和科研院校入驻基地,对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国家投资部分)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新建或扩建种业基地项目,经核准后,按其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国家投资的设施设备部分,按市场化原则有偿使用,租金标准参照同类公共实施执行。
三、扶持市场拓展。对在本省进行研发或主要选育工作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其培育的农作物新品种享受以下奖励:
(一)通过国家级审定,并在审定后两个自然年内,由国家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证明,确认其在全国累计推广应用面积达到500万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二)通过省级审定,并在审定后两个自然年内,由省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证明,确认其在全国累计推广应用面积达到100万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三)对培育的新品种在国外通过正式审定并取得官方推广许可的,凭相关国家官方审定证明文件,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注:同一新品种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奖补专家工作站建设。在基地内从事冬繁工作的科研院校团队和种业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的,连续3年,每年奖励50万元,建立专家工作站的,连续3年,每年奖励30万元。
五、优待种业人才。入驻冬繁基地核心区国内知名院士团队、科研院校团队和种业企业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对高端科研人才发放景洪人才绿卡,对定居景洪、服务时间长的高端科研人才给予购房补贴。
六、鼓励联农带农。对每年带动就业人数1万人次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七、信贷支持。入驻基地的种业企业,金融部门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