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社区、园区管委会,市委和市级国家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省、州驻景各有关单位:
《景洪市农地非林地林木采伐联审联管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洪市农地非林地林木采伐联审联管若干措施
(试行)
为加强景洪市农地非林地林木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范农地非林地林木的采伐管理,充分考虑景洪市农地非林地林木权属和经营管理的不同情况,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审核依据、范围、对象及单位
(一)审核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农林开发活动水土流失防治导则(试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云南省总林长令《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若干措施的令》(2024年第2号)、西双版纳州总林长令《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若干措施的令》(2025年第5号)、《西双版纳州非林地天然橡胶林木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试行)》(西垦联发〔2025〕6号)、《景洪市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等相关要求,坚持“国土三调”成果为统一底版及更新数据,作为农地非林地上林木采伐联审联管的文件依据。
(二)审核范围。农村集体、农户承包经营及农垦的农地非林地上的各类乔木、灌木林,包括橡胶林木(特指农地非林地范围内种植的橡胶经济林木)。对于因项目立项开发建设、农业生产建设、土地整理、灾毁等确需砍伐的农地非林地上的林木,均需纳入审核管理范畴。
(三)审核对象。在景洪市行政区域内农地非林地上从事林木采伐相关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四)审核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景洪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等部门。
二、林木采伐流程
由农村居民、林木所有者或项目立项收储的地块,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可以自主决定采伐林木的年龄、数量和方式,通过填报简易采伐作业申请表(简易采伐作业申请表主要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树种、株数、蓄积量、方式等内容),经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若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由被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及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即可办理林木采伐申请审核事项。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的情形外,在农地非林地上进行林木采伐,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由农村居民、林木所有者、法人提出书面采伐申请,由村民小组认可同意,经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二)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属地相关业务部门进行现场勘查核实认定,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核实主要内容包括:农业部门负责核实农地非林地林木采伐地块是否涉及“两区”划定范围、是否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林木采伐地块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土地利用现状,是否持有林权证、是否存在抵押或查封等;林草部门负责审查采伐地块土地性质是否为林地,是否涉及公益林、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铁路等交通运输管护范围内农地非林地林木采伐的核实;水利部门负责河湖管理范围内农地非林地林木采伐的核实;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负责生态敏感区的水源涵养区、生物多样性丰富区域范围内的农地非林地林木采伐的核实。
(三)审核面积。在农地非林地上林木采伐,采伐面积在50亩以下的,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审联管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业务部门实地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每月汇总审核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采伐面积50亩以上的(含50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业务部门实地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级联审联管部门出具意见。
(四)农垦的林木采伐。农垦农地非林地上林木的采伐以及后续的资产处置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以确保整个过程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林木采伐的申请流程以及种植相关事项,需严格依照本措施执行。林木采伐面积在50亩以下的,由各农场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景洪市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初审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业务部门开展实地核查工作,并提出审核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批;林木采伐面积在50亩以上(含50亩)的,由各农场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景洪市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初审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业务部门实地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级联审联管部门出具意见。
(五)公示。将调查核实情况结果在林木所在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采伐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审核期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采伐的意见;不准予采伐的情况下,审核单位需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具体负责日常巡查、信息报送和政策宣传,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上报。
五、组织保障
建立健全农地非林地林木采伐联审联管工作机构,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草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等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构成的工作联席会议机制。该机制负责研讨并解决农地非林地林木采伐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召开工作部署会议及业务培训会议,工作机构办公室设立于市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应设立工作联席会议机制,负责本辖区内农地非林地林木采伐工作,机制中未涉及事项由工作机制会议具体研究解决。
建立常态化抽查机制,由市级联席会议统筹,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参与,采取定期与随机相结合的方式,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采伐审核与执行情况进行联合抽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日常巡查。
本措施自2026年4月3日起试行,试行2年。试行期间,如遇上级部门相关政策调整,从其新规。本措施适用于景洪市行政辖区内农地非林地审核、林木采伐、森林经营、执法监督等林木资源管理活动。本措施未尽事宜,若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冲突,由工作机制组研究后,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执行。本措施由景洪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景洪市农地林木更新采伐审核表(50亩以上).xlsx
附件:2.景洪市农地林木更新采伐审核表(50亩以下).xls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