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城市你我共建,幸福景洪你我共享
  • 切换成纯文本
  • 页面放大功能
  • 页面缩小功能
  • 页面配色功能
    • 页面原始配色
    • 黑底黄字白链接
    • 黄底黑字蓝链接
    • 蓝底黄字白链接
    • 白底黑字蓝链接
  • 十字辅助线功能
  • 示屏放大器功能
  • 页面后退功能
  • 页面前进功能
  • 退出无障碍
国徽 景洪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景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洪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景政办规〔2024〕6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社区园区管委会市委 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省、州驻景各有关单位:

《景洪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实施办法(试 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

 


2024  11  6 

此件公开发布)


景洪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景洪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行为, 健全土地供应制度体系有效保障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壮大集体经济,助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集体建设用地是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建设用地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要求 

第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的行为。 

第四条 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应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第五条 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应为包括但不限于《关 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 20193号)、《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 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 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等文件规定的养老服务设 、仓储物流、工业、商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采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项目商品房开发等项目不能通过入股(联营)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章 申请主体及申请条件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 (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在土地所有权人持有关批准 文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后,由入股(联营)企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七条 申请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产权明晰、补偿到位、权属无争议、未出租或抵押,具备动工建设条件

(二)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地上附着物权利的;

(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四)申请地块如已经登记的,完成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注销登记手续;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地所有权人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申请书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同

(三)村级会议民主决议材料(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同意);

(四)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证书或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

(六)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所有权人举办企业的证明文件;

(七)勘测定界红线图(2000国家大地坐标);

(八)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涉及林地的提供林业部门相关意见;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前期材料准备

(一土地调查土地所有权人组织查询所在地块的规划和权属情况;开展拟入股(联营)地块勘测定界及不动产权籍调查; 涉及农用地、林地的应完成有关审批手续。

(二)方案编制。土地所有权人与意向合作方编制集体建设 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方案方案应包括宗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共同举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含名称、经营范围、 册资本、企业类型、法人代表)、分红资金、红利的支付方式等内容。入股(联营)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 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不 少于5个工作日。

(三)方案审核。土地所有权人将入股(联营)方案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签订入股(联营)合同。入股(联营)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所有权人与意向合 作方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同,合同内容参照 示范文本(详见附2

第十条 用地申请和登记

(一)土地所有权人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建 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料。

(二)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出具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村庄建设边界内的乡镇街道)审 查通过后出具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 同步出具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生态环保要求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符合入股(联营)条件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 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方案》,连同相关材料报市人民政 府,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土规委)审议通过后,市人民政府 作出用地批复,批准入股(联营)企业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四涉及农用地转用等成本费用的入股联营)企业应在市人民政府作出用地批复后的5个工作日内缴清相关费用,再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成本费用支出的参照划拨土地征缴入库

(五入股联营企业持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入股(联 营)合同费用缴纳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和不动 产登记手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登记至入股联营企业 名下涉及采矿用地的入股联营企业可依据市人民政府用 地批复文件直接使用土地,批复文件设定有效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入股(联营)双方应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监管 协议,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监管方,监管协议内容参照示范文 (详见附件3)。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 事项做好监督监管工作,充分保障土地所有权人和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 住建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投资强度准入产业 类别、建设标准和竣工验收、环境保护等实施监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入股(联营)地块的开发利用 监管工作,监督入股(联营)企业按时动工开发建设,逾期不建 设或其他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 改正,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令第53号)等对闲置土地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登记主体发生变更的,应 重新申报用地,并重新签订入股(联营)合同和监管协议。办理 不动产登记后,不得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擅自转卖、转租、抵 押融资等。

 第十四条 涉及采矿用地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 ,督促入股(联营)企业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有关协议和相关 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严把复垦修复质量关,确保复垦修复 形成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质量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和相关安 全利用标准。复垦修复为新增耕地的,应符合新增耕地核实认定 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复垦修复为园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其他 农用地的,应符合国土调查地类认定标准。

 第十五条 何单位和个人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管理 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或 者擅自侵占、挪用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 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 日起20251231日有效,施行过程中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 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附件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工作流程图 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同参考文本3. 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监管协议参考文本

景洪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实施办法(试行)附件总 (1).pdf

景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