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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以及与建筑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筑工程 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提供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及已搭建情况、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围护)设施搭设情况及计划、作业环境、安全措施费用及计划等资料,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证前应派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对建设单位未做好开工准备工作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总承包的建筑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负责, 并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禁止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因压缩合理工期造成事故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
  第七条 施工企业或个人在施工前应与城市管理监督部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和《建筑工地管理责任书》,并积极配合建设、环保、卫生等部门做好建设工地管理工作。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根据季节特点编制作业计划和文明施工措施,做到有组织施工,协调一致,文明统一,有技术措施,有责任落实。
  第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制度牌,施工标志牌应当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姓名、联系电话、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以及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
  第十条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应当按照现场平面布置图进行布置,做到布局合理、整齐有序,安全防护措施到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施工企业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工程施工现场的专(兼)职安全员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佩戴明显标志,经常巡视,对施工现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切实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施工现场及周 边地区必要的地点、场所和位置、设置各类相关安全识别标志。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建筑物必须采取密目网立体全封闭保护。 禁止搭设竹木脚手架。搭设超高层钢管脚手架、挑架、整体提升架、挂架等,应当有技术方案和防坠落、防倾斜安全装置。
  第十四条 所有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现场应当设置封闭围栏,并做相应的美化亮化,市区主干道两侧工程围栏高度不低于1. 8米,围栏应当坚固耐久,不得简易设置;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处应设置大门,建立门卫制度,配备专职门卫人员。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道路要全部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平整畅通,应有良好的生产用水及生活污水排放设施,保证排水畅通。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须按标准进行物料堆放,做到整齐、有序、有标识,堆放易扬尘物料必须采取封闭措施,如无法采取封闭措施的,应定期采取浇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分类存放。垃圾必须分类型集中堆放,易产生扬尘的建筑垃圾应及时封闭清运,作业面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防治扬尘、噪声措施,不得扰民,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 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22 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环保等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在敏感处张贴环保部门的施工公告。
  第十八条 每个工程施工现场应配备两名保洁人员,施工现场中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当进行绿化和美化。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和沉淀池,进出施工现场车辆要冲洗,确保车辆不带泥上路,清洗车辆的污水,未经沉淀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由多个施工单位承建的住宅小区工程,施工现场主入口处及公共临时道路的硬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应在主入口设立车辆冲洗设施。
  由多个施工单位参与建设的一个建设项目或单位工程,施工现场文明卫生管理由建设单位牵头负责,各施工单位负责各自作业场所的文明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处置施工渣土,施工单位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 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数量、运 输线路、时间、倾倒地点进行处置。
  车辆运输砂石、土方、渣土和垃圾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车 辆运输抛洒滴漏。
  第二十一条 禁止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的工程车辆在城市公用场地停放;禁止使用涂(染)料涂染公用设施。
  第二十二条 施工期间不得破坏绿化树木、公用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主干道绿化带。
  第二十三条 职工临时宿舍应整洁、卫生、通风,夏季应制定消暑及防蚊虫叮咬措施,按标准搭设床铺,宿舍人均面积不少2平方米,并符合卫生要求,符合安全用电标准。
  第二十四条 职工食堂应符合卫生标准,按要求办理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应经卫生部门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并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施工工地应加强亚硝酸盐的管理,严禁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水冲式厕所,并由专人负责打扫。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现场安全卫生医疗应急救护组织,配备急救用品,并在施工期内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第二十七条 因施工作业或因设备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所发生的人员重伤、死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应积极抢救伤员和财产, 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移动某些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记录、拍照或摄影。重伤3人以上事故和死亡事故的现场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清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建筑工地管理责任书》对各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进行检查验收。
  对未通过“文明施工”验收的建筑施工现场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限期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处罚。
  对未通过验收的不予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占道施工开口等相关手续,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予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对各类房屋建设工程不予进行房屋产权籍登记。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责令改正,对施工企业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对作业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企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