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景洪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城镇部分)工作,适应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强化土地管理,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准确界定景洪城区每宗用地的位置、权属、范围、数量和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云南省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的规定,景洪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景洪城区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地籍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地籍调查的范围
景洪市所有建城区范围(含一个街道办事处)和嘎洒镇,面积约33平方公里。
二、地籍调查的内容
调查土地权属,核定宗地界址,测量土地面积,组织地籍登记。
三、地籍调查的时间和要求
地籍调查时间为2009年11月9日至2011年11月。地籍调查是一项基础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牵涉到土地权利人的切身利益,各用地单位和个人要人人参与,积极支持配合调查工作,应及时到现场指界并对调查结果现场签字确认。未经登记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要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及户口簿复印件;已经登记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要提供土地证书复印件、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及户口簿复印件;对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到场指界,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或提供虚假调查资料及转移、隐匿、篡改原始记录等相关资料的,依据《土地调查条例》第32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地籍测量标志的设置和保护
地籍调查中测量标志的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服从;已设置的测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要严加保护。蓄意破坏者,将依据国务院《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依法惩处。
五、业务受理点地址
业务受理点地址: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曼弄枫景苑小区1-24-101
联系电话:0691-2193411
特此通告
景洪市人民政府
200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