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繁荣水产品批发市场,保障水产品食品卫生安全,促进我市“菜篮子”工程的进一步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产品,系指海水、淡水、滩涂养殖和海水、淡水捕捞的鲜活水生动物及其冷冻制品。
第三条 景洪市农业局是景洪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水产品批发市场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工商、公安、物价、卫生、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管理水产品批发市场。
景洪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要加强对水生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实施检疫。
第四条 批发市场的开办、变更和终止严格依照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进行。
第五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加强管理,为交易双方提供经营场所,提供水、电等设施。
第六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设立的市场服务机构应为水产品交易双方提供良好服务,及时公布市场信息,并可为水产品交易双方办理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业务。
第七条 进入水产品批发市场的货物,必须在政府批准该市场经办的批发业务范围之内。进入市场的货物必须符合卫生、渔政部门的规定,腐败变质、有毒及其他有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货物,违法捕获的水产品,不得进入市场。
第八条 鼓励渔业生产者进入水产品批发市场设点直销水产品。
第九条 鼓励外地的渔业生产者进入我市销售水产品。
第十条 水产品交易双方应按国家规定交纳税收。
第十一条 下列物品不准在水产品批发市场出售:
(一)与水产品交易无关的其他商品;
(二)有毒、有害、腐烂、灌水、变质的水产品;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上市出售的水产品。
第十二条 水产品交易禁止以次充好、掺杂掺假、短斤少两,交易的水产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 批发市场内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认可。
第十四条 严禁在鱼市场内哄抬物价、欺行霸市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批发市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一) 违反《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未经审批、核准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核准登记,擅自开办批发市场的;
(二) 登记时弄虚作假或者按未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
(三) 批发出售变质水产品或者以次充好,以少充多的;
(四) 批发出售国家禁止上市的水产品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
(五) 其它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偷税、抗税的,移送税务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分别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的行为,依照本法的具体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